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人员管理办法-2020年3月9日

 

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博士后队伍建设,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在站博士后分为统招统分、在职、联合培养3类。

第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属于具有流动性的非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对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博士后聘用制度,我所与其签订博士后聘用合同,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择优录取、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外籍博士后参照统招统分博士后管理);对在职博士后,我所与其本人、工作单位及合作导师签订四方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关系;对联合培养博士后,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为我所博士后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合作导师

第五条 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学术道德无瑕。

2.在编在岗研究员,原则上未满60周岁,延聘人员可延长至63周岁(院士另议)。

3.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包括:

1.组织博士后招聘、开题和出站报告评审,协助研究所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博士后申请各类基金、人才计划和资助项目。延聘职工招聘博士后时,须在招聘信息中注明延聘职工身份及延聘年限。延聘职工退休时,如其招聘的博士后仍未出站,则延聘职工仍须履行合作导师职责直至该博士后按规定出站(退站)。

2.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实验、课题经费等条件。

3.指导、督促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定期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每年年底对统招统分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

4.代表研究所接纳、保管博士后出站前向研究所转交的其在站期间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样品、程序、产品、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并负责逐一登记造册,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进站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博士后进站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专业属于我所学科领域范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已发表至少1篇论文代表作;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4.获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进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博士后进站人员在通过合作导师对其进行的申请资格审查,并经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申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网上预审。

2.申请人员通过网上预审后,须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人事处审核盖章后提交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3.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凭入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申请在职博士后、获博士学位超过3年,以及我所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与其博士就读专业相同的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实行比例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与所外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须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原则上,每培养一个博士后,合作对象须向我所缴纳培养费3万元,培养费纳入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财务管理账户,由研究所统筹使用。

 

第四章  在站期限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须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其科研活动、经费使用等参照在职职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内,须与研究所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进站后3个月内,须完成开题报告评审工作,开题报告及评审意见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不得少于21个月(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以在24年内协商确定。在站工作超过4年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我所博士后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出国(境)访问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博士后须与人事处签订《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协议书》。

第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和执行各类科研基金、人才计划和资助项目等,并纳入研究所科研和财务管理系统,按研究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地理资源所,成果发表须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样品、程序、产品、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归属地理资源所。

第十七条 研究所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申请。凡申请第一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被认定为具有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五章  在站待遇

第十八条 研究所向人事关系在我所的博士后和全职外籍博士后发放工资,所需资金由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其他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研究所不发放工资性收入;博士后的其他待遇所需资金由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第十九条 统招统分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研究所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单位缴费部分由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在职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关系在我所者参照统招统分博士后处理。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的社会保险缴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博士后本人和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第二十条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研究所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承担。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博士后人员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中期考核在进站21个月至2年时进行(对在职、联合培养博士后可延期进行中期考核,但不得晚于进站后3年内)。

第二十二条 统招统分和外籍博士后通过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是:进站以来,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一区(按中科院或ISI分区标准)国际期刊论文,或者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主持单位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和在职博士后通过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是:进站以来,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一区(按中科院或ISI分区标准)国际期刊论文。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结果由人事处报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后,应于在站时间达到4年前办理出站手续。对其中在站时间达到46个月时仍未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本办法施行之日(不含)前获批进站的博士后,执行原出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作导师及其所在实验室(中心、站)负责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成果评价等方面对出站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同意其出站意见,报人事处备案。评审专家组应由5位(含)以上研究员组成。

博士后出站答辩评审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期满登记表、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同意落户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等材料,并须将在站期间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样品、程序、产品、仪器、设备和材料等交给合作导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提前或延期出站应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说明。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前1个月提出申请,延期出站应在正常出站前1个月提出申请。申请说明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和档案转移手续,对无故拖延办理出站手续者,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即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出站后的安排按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退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1.未参加中期考核即申请出站,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中期考核合格但在站达到46个月仍不办理出站手续

2.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

3.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或长期患病连续请假超过3个月;

5.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未归超过30天;

6.违反研究所规定,导致研究所重大利益损失;

7.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不适宜继续在站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处将应退站博士后名单报所长办公会审议。退站博士后自所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其劝退或除名处理之日起,停止享受博士后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基金委员会以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印发的《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人员管理办法》(地理人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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