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人员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更好地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人员进站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地理与资源等学科的知识创新,根据国家与中国科学院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所博士后队伍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二、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申报博士后招收规划和计划;组织博士后进、出站考核及办理进、出站审核手续;负责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及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以及各类基金和奖励;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接受委托进行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等。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资格 

  一、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学术地位的本所在岗研究员。 

  二、身体健康,有精力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必要的指导,能为博士后适当配备助手。 

  三、科研任务饱满,科研经费充足,有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安排办公桌椅及实验和计算机条件;有条件的可配备必要的助手。 

  五、对博士后的指导、考核认真负责,措施得力。 

  第三条 合作导师职责 

  一、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汇报,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 

  二、讨论制订博士后研究计划,商定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审查其开题报告,并规定其学术贡献。 

  三、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各类科研基金的申请。 

  四、每年年底应对博士后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年度考核表,交所人事处备案。 

  五、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从各方面关心他们,使其尽快适应工 作。 

  第四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热爱科研事业,具有科研创新能力。 

  二、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岁。 

  三、申请人的学科专业须符合地理科学与资源所科研方向。 

  四、必须正式发表1篇以上SCI(或SSCI)论文或3篇以上CSCD论文,其它成果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审查程序及申请人须提交基本材料 

  一、招收博士后进站人员须经过本科研领域负责人、学术团队负责人及合作导师组成的审核小组的审核。 

  二、审核小组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从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科研作风和道德、学术水平、入站科研计划等方面进行考查审议,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书面意见,交人事处。 

  三、申请者填写《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四、初审合格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 

  (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填报电子数据并提交;初审通过后,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打印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提交人事处;审查通过后,申请者本人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的进站手续。正式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第六条 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工资按协议执行,经费来源采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为主,所博士后经费补贴为辅的办法管理。博士后不列入我所正式编制,属我所流动人员,由所在研究领域和学术团队负责管理。 

  二、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凭入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三、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必须结合该站的创新研究方向和重点科研任务,应在进站二个月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三份(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各一份)。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根据科研任务进展情况提前离站,或适当延期,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在站博士后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自筹),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在站博士后应遵守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参加所在部门的日常考勤和年终考核。 

  第七条 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 

  一、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相关规定,在站期间所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不能擅自使用、转让。有关成果鉴定及发表论文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冠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名称。 

  二、博士后要认真履行预定的科研计划,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在站2年正式发表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SCI(或SSCI)检索论文或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发表一篇第一作者的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参加和较好完成所在部门或课题组的相关科研活动。科研团队或指导小组每年年底应对博士后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年度考核表,以上材料一并交所人事处备案。 

  三、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程序、产品以及实验设备和材料等,在离站前须与所在研究领域(科研团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一、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为助理研究员技术岗位。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三、出站留所的博士后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由研究所按相关规定聘任办理。 

  四.出站后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博士后,流动站可凭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在出站评审时,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及其表现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第九条 退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的; 

  5.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 

  6.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的; 

  7.出国逾期未归超过一个月的; 

  8.其他情况。 

  二、批准退站的博士后自批准退站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的一切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一、博士后提前或延期出站应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表》。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期出站应在正常出站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由合作导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期满登记表、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如已与用人单位签工作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等材料。 

  三、博士后工作专家组负责博士后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对拟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 

  四、出站博士后凭博管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五、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地理人教字〔2001〕10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所人事处。 

  附件:博士后人员须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 

  1.电子板打印的《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专家推荐信》一式3份,含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复印件。 

  特殊材料 

  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2.凡单位同意申请者出站后自主选择工作,还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辞职人员: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结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现役军人:应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出具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以及脱产做博士后的意见。 

  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军队单位师以上政治部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留学博士:中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如果留学博士已回国,则不需要);两位专家推荐信(应有一位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需提交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外籍博士申请入站与中国博士相同。 

  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提交《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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